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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登录郑州一公司服务器 粉碎数据凭备份索要5千元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4-08-14 10:18
1989年出生的IT爱好者小松(化名),一直醉心于各种“黑客技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本领”后,竟然入侵他人电脑,索要赎金。

“黑客”在行动

2013年10月21日23时许,郑州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经理冯某惊奇地发现,公司的服务器被登录名为HD052010的用户于2013年10月21日13时53分18秒登录后,数据库内的数据被粉碎性地删除了,使公司所有的用户数据丢失。HD052010不仅粉碎了数据,还留下了一个备份的数据压缩文件,但设置有密码。同时,HD052010说明,想要解压密码,就联系qq号191212××××。

冯某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说想要备份数据解压密码的话,就拿5000元钱。冯某当即拒绝,结果对方就直接把他的QQ号拉黑。

冯某把对方非法侵入破坏公司服务器的操作记录及同对方QQ的聊天记录都予以截图保存。第二天上午,冯某又使用公司的QQ号同对方联系,并将截图发给对方,告知对方这样做是要被追究责任的,但对方仍然不给解压密码。

冯某说,HD052010入侵删除的公司数据库内,有一万多个用户信息。冯某一面拿着保存的证据报警,一面找人恢复数据。为了恢复数据,冯某所在公司花费2.2万元。

郑州警方通过HD052010在网上留下的蛛丝马迹进行追踪,很快将远在浙江省台州市的小松抓获。

后果很严重

警方惊奇地发现,这个1989年出生的年轻人,2009年5月25日就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四川省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4日再次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江西省新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3年8月3日才刑满释放。他这次针对郑州这家公司的作案,距他被刑满释放才两个多月。小松本以为跨省作案比较保险,没想到第三次被抓。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运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据此,法院判处小松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相关链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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